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协会的财务行为,加强财务管理,严格财经纪律,促进协会健康发展,根据广西区民政厅、区财政厅、审计厅等有关规定,结合协会实际,本着自收自支,独立核算,自求收支平衡的原则,建立本财务管理办法。 第二章 收入管理 第二条 协会应在国家政策允许的前提下,本着积极筹措、多渠道开辟的原则,合理组织资金来源。 第三条 协会收取会费的标准应严格依照区民政厅、财政厅关于社会团体收取会费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条 协会接受社会各界的捐赠和资助必须符合章程规定的宗旨和业务范围,不得与捐赠资助方有任何违背协会宗旨和有损国家利益的交换条件。 协会在开展重大活动需要有关企事业单位给予资助时,应遵循自愿原则,禁止各种摊派。 第五条 协会开展有偿服务的收费应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部门核定的标准办理。 第六条 协会的经费收入主要包括: (一)个人或者单位缴纳的年度会员会费; (二)国内外有关团体、单位和个人捐赠和资助的资金、实物及其他有价证券等; (三)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展览展示、人才培训、出版刊物、资料等各种有偿服务的收入; (四)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章 支出管理 第七条 协会应遵守国家有关财务制度和财经纪律,本着节约量力、收支平衡、略有节余,有利于事业发展的原则合理安排支出。 第八条 协会经费支出主要包括: (一)事业经费支出 1、协会开展各项业务活动的经费支出,包括会议费、接待费、邮电费、差旅费的支出及开展捐赠、资助和奖励活动等费用; 2、协会邀请国内外专家、学者作咨询讲课等付酬; 3、协会开展学术交流、咨询服务、人才培训、举办宣传展览活动等有偿服务的成本支出; (二)管理费用支出 1、协会专职和聘用的临时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劳务报酬等方面的费用; 2、协会租用办公场所、购置办公设备、办公用品、订购书籍、报刊等费用; 3、其他合理支出。 第九条 协会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的开支范围和标准,参照国家和自治区现行的差旅费和会议费用标准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财产、物资管理 第十条 协会的财产、物资属于协会的集体财产,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五章 财务管理与财务监督 第十一条 协会建立严格的财务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配备取得上岗资格的专、兼职财务人员,实行会计核算。会计、出纳分设,帐、钱、物分人管理。财务人员的调动和离职,必须按《会计法》的有关规定办理交接手续。 第十二条 每个会计年度终结后,委托合法的会(审)计师事务所进行审计。 第十三条 协会的财务工作接受会员代表大会的监督,每年向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报告财务工作,提交审计报告。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