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化妆品产品质量考核办法


作者:Admin 文章来源:广西美容美容网 点击数: 更新时间:2007-10-5 14:20:57

一、 受检产品

    发证产品分为三大类12小类

    (一)护肤类产品

    (1)雪花膏、香脂(2)润肤乳液、洗面奶(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化妆粉 块(4)护肤水

    (二)发用类产品

    (1)洗发液、护发素(2)洗发膏、发乳、发油(3)头发用冷烫液(4)染发剂(5)定型发胶、发用摩丝

    (三)美容类产品

    (1)香水、花露水(2)指甲油(3)唇膏

     二、检验依据

     GB7916-87 化妆品卫生标准

     QB/T1684-93化妆品检验规则

     QB/T1685-93化妆品产品包装外观要求

     QB/T2285-97头发用冷烫液

     QB/T2284-97发乳

     QB/T2286-97润肤乳液

     QB1643-92发用摩丝

     QB1644-92定型发胶

     QB/T1645-92洗面奶

     QB/T1857-93雪花膏

     QB/T1858-93香水、花露水

     QB/T1859-93香粉、爽身粉、痱子粉

     QB/T1860-93洗发膏

     QB/T1861-93香脂

     QB/T1862-93发油

     QB/T1974-94洗发液

     QB/T1975-94护发素

     QB/T1976-94化妆粉块

     QB/T1977-94唇膏

     QB/T1978-94染发剂

     QB/T2287-97指甲油

    护肤水执行GB7916-87化妆品卫生标准以及《化妆品生产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

    三、抽样

    (一)按化妆品发证产品的三大类12小类进行抽样,对申请企业上报的12小类中每一小类产品各抽取一个品种(以该厂生产量大的那个产品的品种抽样)。

    (二)抽样地点:生产厂仓库或商业部门抽样。

    (三)抽样依据:按QB/T1684-93第6章"抽样"办法进行抽样。

    四、抽样及检验程序

    (一)抽样人员到受检企业按产品分类(每一小类产品抽取一种)进行封样,供感官、理化及卫生指标检验用。封样数量一般产品每种为12个小包装(另加标样一个小包装)。散装产品的取样量为分装的10个小包装,每小包装量不得少于50g(另加标样)。由于检测项目的需要,指甲油取样量为10个小包装和200ml散装1瓶。唇膏取样量为15支(总重量不得小于60g)。香水取样量为20瓶(总体积不得少于200ml)。

    (二)抽样人员同时在现场对每种产品"包装标志"和外观指标(包括质量允差)按每种产品的"检查内容"进行现场检查,并对该指标做出"判定结论"。

    (三)抽样人员在抽取样品时,必须填好"封样单"(包括现场检查的"判定结论"),连同所抽取的每种产品的企标和标样一起统一签封。

    (四)被封样品交受检企业在二十天内,寄(送)到指定的检验机构。

    (五)检验机构按相应产品标准进行检验。

    (六)检验机构将产品的检验结果汇总(包括外观等指标)后上报中国轻工总会生产许可证办公室。

    (七)产品合格判定按QB/T1684-93中第七章"判定规则"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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